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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代缴员工可以以此为由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
来源:未知  点击数:  日期:2023-05-03 12:54
  首先,從勞作者的角度來說,經過社保代繳的方法交納社保,若出現相關狀況,或許無法及時獲得社保基金理賠,其間的權益會遭到相應損害。   
 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講,假如經過第三方為職工進行社保代繳,不屬於依法交納社會保險,社保雖交納卻等於白繳。一起,職工能夠要求公司在註冊地繼續補繳社會保險,公司補繳時還需加付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;假如職工出現工傷醫療等事端,導致職工無法理賠,公司還需承當相應補償責任;此外,社保代繳是法律明確製止的行為,職工能夠以此為由依法單獨免除勞作合同,並要求單位付出經濟補償。      從社保代理組織的角度來講,假如組織同勞作者經過這種方法騙取社會社保待遇,則有或許構成刑事犯罪。近些年已有不少組織或個人因此被追查刑事責任的事例,這是需要咱們予以規避、特別註意的地方。      若公司不予交納社保,職工能夠經過社保經辦組織進行投訴告發。從法律上來講,依據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的規則,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,告發往後若查驗屬實,社保經辦組織也有權責令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。     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告發獎勵暫行辦法》中也有明確規則,社會公眾和勞作者個人都有權依法進行告發,包含對查驗屬實的給予最高額度不超越10萬元獎金的規則,鼓勵社會公眾告發相關違法行為。      嚴厲來講,社保合規包含兩個維度。第一個維度是應參盡參,應保盡保。凡是樹立勞作關系的勞作者,都應當依法交納社會保險。第二個維度是社保基數的合規率,意思是依照法律規則,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作者工資總額,或許依照勞作者的實踐工資水平依法交納社會保險。   
  現實生活中,部分用人單位沒有嚴厲依照職工的實踐工資交納社會保險,而是挑選當地社保繳費基數的下限或其他標準進行交納,這樣的做法是具有法律風險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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